一、法律文獻類考點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頒布與施行
頒布時間:1995 年 3 月 18 日
施行時間:1995 年 9 月 1 日
(2)地位:教育母法、教育根本大法。
(3)規(guī)定了我國的教育性質與教育方針
(4)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體系原則?!?《教育法》第十一條)
(5)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教育法》第五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頒布與施行
頒布時間:1986 年 4 月 12 日
施行時間:1986 年 7 月 1 日
修訂時間:2006 年 6 月 29 日
施行時間:2006 年 9 月 1 日
(2)立法依據:憲法和教育法
(3)教育單行法,我國歷史上第一部關于基礎教育的法律。
(4)新《義務教育法》指明了義務教育均衡發(fā)展這個根本的方向。
(5)義務教育的強制性是義務教育的最本質特征
(6)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頒布與施行
頒布時間:1993 年 10 月 31 日
施行時間:1994 年 1 月 1 日
(2) 地位:第一部關于教師的單行法律。
(3) 立法宗旨:
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
提高教師隊伍素質
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
(4) 教師的權利:
教育教學權(最基本權利)
科學研究權(學術自由權)
管理學生權(指導評價權)
獲取報酬權
民主管理權(參與教育管理權)
進修培訓權
其中,教育教學和進修培訓也是教師的義務。
(5)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教師法》第十六條)
(6)教師考核的內容:政治思想、業(yè)務水平、工作態(tài)度、工作成績。(《教師法》第二十二條)
(7)教師有申訴的權利,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頒布與施行
頒布時間:1991 年 9 月 4 日
施行時間:1992 年 1 月 1 日
(2)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
(3)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5、《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1)頒布與施行
頒布時間:2002 年 6 月 25 日
施行時間:2002 年 9 月 1 日
(2) 學生事故就其產生而言,可以分為兩大類:意外事故和過錯是故。
(3) 學生傷害事故是指學生在校期間所發(fā)生的人身傷害事故。
(4) 學校沒有法定的監(jiān)護職責,而有法定的教育保護職責。
6、《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頒布與施行
頒布時間:1999 年 6 月 28 日
施行時間:1999 年 11 月 1 日
修訂時間:2012年10月26日
施行時間:2013年1月1日
(2)學校應當聘任從事法制教育的專職或兼職教師。學校根據條件可以聘請校外法律輔導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九條)
二、數字類考點
1.凡年滿6周歲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qū)的兒童,可推遲到7周歲。——(《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
2.教師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九條)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jiān)護單獨居住?!?《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條)
4.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
5.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教師資格條例》第二十條)
6.未成年人保護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
7.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yè)?!?《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
8.大力開展“陽光體育”運動,保證學生每天鍛煉一小時。——(《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
9.完善教師培訓制度,將教師培訓經費列入政府預算,對教師實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員培訓?!?《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
10.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11.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并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
三、法律責任類考點
1.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克扣的經費,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育法》第七十一條)
2. 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育法》第七十二條)
3.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育法》第七十三條)
4.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舉辦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教育法》第七十五條)
5.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育法》第七十七條)
6.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師法》第三十五條)
7.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教師法》第三十六條)
8.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于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師法》第三十八條)
9.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
10.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yè)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八條)
11.營業(yè)性歌舞廳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營業(yè)性電子游戲場所,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不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志,或者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責令停業(yè)整頓、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五條)
四、負責部門類考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tǒng)籌規(guī)劃、協(xié)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yè)。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教育工作??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第十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guī)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第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管理體制】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統(tǒng)籌規(guī)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第七條 )
《教師資格條例》
【主管部門】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資格工作。(第三條)
五、重點法律條款考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 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經費支出,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tǒng)一的原則,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第五十五條)
2. 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各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逐步增加對教育的投入,保證國家舉辦的學校教育經費的穩(wěn)定來源。(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fā)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第二十二條)
2.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第二十六條)
3.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 【未成年人權利】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fā)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fā)展特點給予特殊、優(yōu)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三條)
2.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yōu)惠開放。(第三十條)
3. 【未成年人的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第三十九條)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追償權】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jiān)護單獨居住。(第十九條)
2.對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第四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