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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2025年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招生報名工作已正式開展,報名截止日期9月1日,一年只有一次機會,請同學抓緊時間,詳情咨詢:19180469232(霍老師,微信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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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題

        成都理工大學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學生學籍異動管理實施細則

        更新時間:2025-03-02        返回列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執(zhí)行黨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不斷提高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教學質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教育部令第41號)和《四川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6]55號)精神,結合《成都理工大學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學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成都理工大學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所有在籍學生。

        第二章學制與修業(yè)年限

        第三條

        我校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高中起點???、??破瘘c本科專業(yè)基本學制為2.5年,高中起點本科專業(yè)基本學制為5年。

        第四條

        修業(yè)年限指學生從入校到畢業(yè)離校的最長學習年限。高中起點???、??破瘘c本科為5年,高中起點本科為8年。

        第五條

        學生必須在修業(yè)年限內取得畢業(yè)資格,超過修業(yè)年限仍未取得畢業(yè)資格者,根據學籍管理規(guī)定應予退學并取消學籍。

        第六條

        學習時間超過基本學制者,畢業(yè)證書上要注明學習的起止時間。

        第三章轉專業(yè)

        第七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專業(yè)完成學業(yè)。如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xù)在本專業(yè)學習者,可以申請轉專業(yè)(含變更專業(yè)、變更學習形式)。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專業(yè):

        (一)由低學歷層次專業(yè)轉往高學歷層次專業(yè)者;

        (二)應予退學者;

        (三)已轉過一次專業(yè)的(經批準休學而復學后無后續(xù)原專業(yè)年級就讀除外);

        (四)畢業(yè)年級學生;

        (五)由省教育考試院按政策降分錄取的。

        第九條轉專業(y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坪透咂鸨緦W生所轉專業(yè)應當與錄取專業(yè)的入學考試科目一致;

        (二)??破瘘c本科學生所轉專業(yè)應當與錄取專業(yè)同一科類;

        (三)“高起本”學生原則上不予降層次轉專業(yè),如確有特殊困難需降層次的,應在扣除綜合科目分數后總分達到專科錄取分數線,且入學考試科目一致,并經學校批準后報教育廳審核確認;

        (四)學生由藝體類專業(yè)轉入非藝體類專業(yè),其招生考試成績必須達到學校當年非藝體類專業(yè)的錄取分數線,由

        非藝體類專業(yè)轉入藝體類專業(yè),必須經學校進行相應的專業(yè)加試。

        第十條

        轉專業(yè)工作流程:

        (一)學生填寫《成都理工大學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學生轉專業(yè)申請表》;

        (二)繼續(xù)教育學院審核;

        (三)轉專業(yè)審批后,繼續(xù)教育學院出具審批文件,通知學生本人。

        第四章轉學

        第十一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yè)。如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xù)在本校學習者,可以申請轉學。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消滿一學期者;

        (二)畢業(yè)年級者;

        (三)應予退學者。

        第十三條

        轉出工作流程:

        (一)轉學申請人填寫《四川省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

        (二)繼續(xù)教育學院審批;

        (三)繼續(xù)教育學院將轉學申請確認表、錄取名冊復印件、學生學習成績證明返還轉學申請人;

        (四)轉學申請人持轉學申請確認表、錄取名冊復印件、學習成績證明到待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xù);

        (五)轉入學校審核后,由轉入學校相關工作人員報省

        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六)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由轉學申請人聯(lián)系轉入學校領取轉學申請確認表并報我校繼續(xù)教育學院,學院教務科憑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通過的轉學申請確認表在教育部學籍學歷管理平臺提交學籍異動信息至轉入高校;

        (七)轉學申請人到轉入高校報到注冊。第十四條轉入工作流程:

        由轉學申請人持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的轉學材料到繼續(xù)教育學院辦理轉入手續(xù)。

        第十五條

        轉學所需材料:

        (一)《四川省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省內轉學一式三份,跨省轉學一式五份,轉出學校和接受學校簽署意見并蓋章);

        (二)招生錄取名冊復印件(省內轉學一份,跨省轉學一式二份,錄取學校蓋章)。

        (三)學生每學期成績單(省內轉學一式兩份,跨省轉學一式三份)。

        第五章休學與復學

        第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休學:

        (一)因傷、病經指定醫(y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yǎng)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特殊原因,學生本人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限,經學校批準可續(xù)休。累計休學年限不超過二年。

        第十八條

        學生自愿應征入伍,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后兩年。

        第十九條

        休學的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xù)離校,學校予以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的學生待遇。學生休學期間發(fā)生的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休學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學生本人填寫《成都理工大學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學生休學申請表》(附醫(yī)院證明或入伍證明),交繼續(xù)教育學院審批;

        (二)繼續(xù)教育學院在審批后出具《休學通知書》,通知學生本人。

        第二十一條

        學生休學后,應在通知的復學時間內辦理復學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學生復學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當持休學通知單、復學申請表,向繼續(xù)教育學院申請復學;

        (二)繼續(xù)教育學院審批;

        (三)學生因傷、病休學,申請復學時應當由學校指定的醫(y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四)繼續(xù)教育學院出具審批文件,通知學生本人。

        第二十三條復學其他說明

        (一)學生復學,原則上轉入原專業(yè)下一年級學習,如

        原專業(yè)下一年未招生時,可編入相近專業(yè)適當年級學習;

        (二)對在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者,不準其復學,并取消其學籍;

        (三)休學期滿,必須在學校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復學申請,否則按退學處理并取消學籍。

        第六章退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以退學:

        (一)在學校規(guī)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yè)者;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且不符合持續(xù)休學的;

        (三)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辦理報到繳費注冊手續(xù)者;

        (四)學生本人申請退學者;

        (五)應予退學處理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

        退學工作流程:

        (一)學生本人填寫退學申請表,繼續(xù)教育學院審批;

        (二)繼續(xù)教育學院出具審批文件,通知學生本人;

        (三)因特殊情況無法送達本人的,則在成都理工大學繼續(xù)教育學院主頁發(fā)布公告。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十五日,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六條

        退學學生可以申請辦理退學證明和在校期間的成績證明。

        第二十七條

        所有退學學生,均不得復學。

        第二十八條

        其他原因退學,按《成都理工大學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學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相關條款辦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未涉及的具體問題,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最新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繼續(xù)教育學院負責解釋。